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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28-官方投注平台高赔率秒开奖海外华人首选【联盟政治】宋伟 袁盛锐:准联盟:概念界定与案例检验

  准联盟是国家间合作的重要形式。准联盟应当被重新定义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其中各方的合作水平与联盟相当,但彼此间没有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准联盟性质的合作能够为国家提供灵活的、高水平的支持。准联盟的合作水平与联盟相当,主要体现在战略和军事两个方面。战略上,准联盟各方进行全面的政策协调,包括在重大问题上对彼此的支持和关键政策的协调;军事上,准联盟各方开展高水平安全合作,包括共同制定军事战略或计划、开展军售或军事援助以及推动军事一体化。新的定义可以将准联盟与联盟、联合阵线等其他安全合作形式进行明确区分。对两个正面案例(1939年到1941年的美英关系和2023年以来的美以关系),以及与两个反面案例(1936年到1940年的德日关系和1964年到1968年的美沙关系)的比较研究显示,尽管这四个案例都符合准联盟的既有定义,但两组案例的合作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只有两个正面案例可以被看作是“准联盟”。这一结论验证了既有定义的不足,也支持了准联盟的新定义。四个案例在性质上的不同影响了其合作效果。这证明了严格界定准联盟的重要性:从实际合作水平界定准联盟更有利于准确认识这一现象的本质。

  作者:宋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袁盛锐,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的欧洲国际关系中,准联盟是一种重要的合作形式,并最终影响了一战的结局。1904年,英国和法国协调了双方在埃及、摩洛哥等地的冲突,建立了一种非正式但却非常坚实的合作关系,即准联盟关系。《英法协约》并不存在针对某个敌人的正式防务承诺,只是瓜分了势力范围,但本质上是为了应对德国的挑战而开始进行高水平的、全面的战略和军事合作。在1906年针对德法在摩洛哥冲突的国际会议上,只有奥匈帝国支持德国,英国则站在法国一边。到了1911年,法国和英国的军事机构已经在研究联合作战的问题。英国与俄国在1907年也实现了和解,《英俄协定》同样不是一个正式的联盟条约,只是划分了两国的势力范围,但其本质同样是进行高水平的战略和军事合作,以应对德国的挑战。英法和英俄的准联盟关系使得它们对于一战的爆发做了较为充分的战略和军事准备,又在很大程度上迷惑了德国。当一战爆发时,德国皇帝还在惊愕英国为什么会参战,但后悔已经来不及了。如果英法、英俄建立的是明确的军事联盟关系,那么一战的历史可能就会呈现出根本性的不同。

  在历史上和当下的国际关系中,准联盟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二战初期美国虽未参战但与英国开展了高水平的合作,帮助英国抵抗纳粹德国;还有近几十年来美国与以色列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等。这些准联盟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往往事关战争与和平,甚至决定了重大国际政治进程的走向。如果观察联盟伙伴最多的霸权国美国也可以发现,其联盟战略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即越来越重视许多与美国没有盟约的国家,并且把这些国家也称之为盟国(Ally),如埃及、以色列、肯尼亚等。对于霸权国来说,采用准联盟的合作形式可以有效避免被盟友牵连的风险,同时获得与准盟友的高水平战略协作。由于美国所具有的实力和影响力优势,它无需过多担心准盟友的背叛问题。从学术的角度看,对准联盟的研究有助于推动国家间政治与安全合作的研究以及丰富国际关系中层理论。虽然对准联盟的研究具有现实和理论上的重要意义,但是当前对于准联盟的既有研究仍然较为缺乏,而且准联盟的概念界定存在明显不足。

  根据对准联盟的定义不同,既有研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以车维德(Victor D. Cha)的准联盟定义为基础展开的,另一部分是基于几位国内学者对准联盟的定义。车维德认为,在准联盟中,两个彼此不结盟的国家共同作为第三方的盟友而存在,比如日本与韩国不是盟友但都与美国结盟。这样的定义与本文探讨的国家间合作性质如何界定相差较大,同时,即便两个国家同时与一国结盟,也不意味着它们之间会出现高水平的战略与安全合作;相反,这些国家间也可能出现许多冲突,例如,英国与阿根廷之间的马岛战争、土耳其和希腊围绕领土等问题的许多争端。事实上,车维德建立的准联盟理论正是以联盟理论中的抛弃/牵连问题为基础,解释两个准盟友与其共同盟友构成的三角关系中准盟友之间的合作与分歧,具体表现为美日韩三角关系中的日韩关系。因此本文对基于此定义展开的这部分研究不作讨论。

  与车维德不同,孙德刚先是将准联盟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实体在次级安全合作方针而不是军事盟约之上形成的持久性或临时性安全管理模式”,后又将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实体在非正式安全合作协定之上形成的针对外部敌人的安全合作关系”,其中“非正式安全合作协定”包括作为强联合的非正式安全合作协定以及作为弱联合的正式安全合作协定,后者“以条约为载体,但安全合作停留在浅层次”。这里的“非正式性”是依据条约内容的约束力而非形式来判断,即有些在形式上正式、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也可以被认定为非正式安全合作协定;与之相对,正式安全合作协定的条件则是联合对敌作战条款以及得到了国内批准生效。如果按照这样的界定,那么准联盟应该包括两种形式:没有条约承诺但合作水平很高的安全合作关系;虽然有条约承诺,但安全合作的水平不高(“有名无实的联盟”)。但这样可能使准联盟的概念变得复杂化,因此本文倾向于认为第一种形式才是真正的准联盟关系。

  凌胜利认为,准联盟研究存在以下问题:对准联盟的界定存在分歧;考虑到很多联盟并无明确的盟约,准联盟与联盟的区别是否在于有无盟约值得商榷;明确“准联盟的安全合作是针对某一具体安全问题的临时性合作还是针对安全领域的较为长期合作”这一问题的答案能更好地将其与联合阵线、议题联盟进行区分;准联盟与联盟区分的重要标准是行为主体,前者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国际实体,后者的主体则主要是主权国家;准联盟与联盟相比“在当前的优势并不明显”,因为准联盟同样也“存在困境、安全威胁针对性和安全合作的单一性的问题”。此外,朱陆民使用了准同盟的概念,他认为准联(同)盟与正式联(同)盟相比,缺少了“具有严格约束力的、正式的军事同盟条约,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军事和防务合作没有正式同盟深入,而是表明双边关系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朱陆民对准联盟具有与联盟等同的合作水平这一点与本文的基本观点一致,但这种定义只涉及准联(同)盟的军事方面,也没有提出界定准联盟的具体标准或者框架。

  整体来看,既有研究对准联盟的内涵和特征作出了有着重要学理价值的分析和贡献,提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既有研究对准联盟的定义仍过多聚焦在形式层面,未能给予准联盟关系应该具备的合作水平足够的重视。孙德刚对准联盟定义的关键在于“非正式安全协定”以及“针对第三方”,这实际上是将对于准联盟的界定仅仅系于合作的形式上。形式固然重要,但是准联盟缺少军事盟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特征,因此是否一定需要针对第三方则可以商榷。同时,作为一种合作模式,准联盟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合作各方的合作水平很高,接近于联盟,否则就没有必要冠以“准联盟”的帽子。他准确指出了“准联盟”形式因为缺乏正式条约承诺可能面临的种种挑战,但是过于聚焦于“准联盟”的劣势而非优点——合作水平高但同时不需要条约承诺。如果定义中不包含合作水平,那么准联盟的实质特别是优点就无法得到体现,对准联盟的定义也将过于宽泛。下文将要展示的案例可以很好地体现出同样满足既有定义的合作关系在合作水平上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差异。

  第二,既有研究对准联盟的定义仍有模糊之处。如前所述,既有定义的关键在于“非正式安全协定”,但既有研究并未对这一概念给出清晰定义,而是通过引入新概念如“正式弱联合”和“非正式强联合”对其进行解释,这里面其实有着非常大的空间,即如何界定“强联合”。在本文看来,非正式的“强联合”才是准联盟合作的实质所在。同时,既有研究对准联盟的主体界定过于宽泛。既有研究将准联盟的主体界定为“国际实体”,意图将主权国家之外的国际行为体也纳入研究范畴,这样忽视了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政治主要行为体与其他行为体的显著差异。结构现实主义认为,国家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应当被归为“同类的单元”。这些是与其他行为体有本质差别的,在将国际组织等其他实体纳入准联盟的概念之前,还需要说明为什么非国家行为体的准联盟关系能在安全合作方面具备类似的特征和规律。

  第三,既有研究无法很好地将准联盟与联合阵线(coalition)等安全合作模式进行区分。既有研究对准联盟的定义产生于对联盟的批判,研究者正是发现了在联盟和中立之间还存在着其他安全合作模式,才创造出准联盟的定义,而对后者的定义也很明显地与前者形成对比——如果联盟意味着正式的军事盟约,那么准联盟则缺失这一点,也就是建立在“非正式安全协定之上”。因此,尽管存在诸多不足,既有研究仍然能较为成功地对准联盟与联盟作出区分。但既有研究对准联盟的定义无法将其与更松散的安全合作模式——如联合阵线——进行区分,因为这一定义并未与后者进行对比。凌胜利的观点是一个有启发性的补充,但“临时性”和“长期性”难以准确界定,而且联合阵线和准联盟都具有相似的灵活性、动态性,因此区分的关键还在于各方合作的水平。

  概念是理论建构的起点;如果不准确界定准联盟的概念,后续的事实认定和因果关系梳理都无法展开。因此有必要重新定义准联盟,为建立更为科学和完善的准联盟理论奠定基础。基于此,本文将对准联盟提出新的定义,并运用案例研究法,选取正四个案例进行对照分析。其中,正面的两个案例分别是1939年到1941年的美英关系以及2023年以来的美国与以色列关系,反面的两个案例分别是1936年到1940年的德日关系以及1964年到1968年的美国与沙特阿拉伯关系。本文选取的这四个案例都符合现有的“准联盟”概念,但它们实际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其对国际政治局势发挥的作用也明显不同。因此,对它们的比较研究表明,两个正面案例属于真正的准联盟,而两个反面案例并不是。此外,本文选取的案例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有助于证明本文所提定义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本文选取的案例都面临重大的国际冲突,有助于说明准联盟对于各国的影响与重要意义。

  现有的准联盟概念没有强调其合作水平应该相当或者接近于正式联盟的水平,无法与联合阵线这样的概念区分开来,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明确联盟性质的合作所具有的高水平标准,从而使联盟和准联盟的概念都更有实际意义,也有助于区分准联盟与其他的安全合作概念。事实上,现有的联盟研究过于强调形式上的条约承诺,而对于联盟本身所应该具有的高水平战略与安全合作有所忽视。当然,本文聚焦的是准联盟的现象,但对准联盟的界定离不开对联盟概念的准确理解。在对既有研究进行回顾和分析之后,本文接下来将重新定义准联盟并将其与联盟等其他合作形式进行比较;之后,将进行案例比较研究,以检验本文所提出的“准联盟”概念的合理性,并强调需要更多从合作的实际水平而不是合作的表面形式的角度来区分准联盟与联合阵线等概念。

  本文致力于对准联盟进行重新界定,为进一步开展理论研究奠定基础。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好的概念是好的理论的前提,否则就无法对相关领域的核心问题进行科学解释。好的概念具有以下标准:第一,好的概念应当内涵清晰、不会引起歧义,可以观察和操作,有利于实证研究的展开。第二,好的概念应当有较强的独立性,即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可以被区分,避免包含关系。第三,好的概念应当有较强的简约性,即使用最基本的术语、切中对象最核心的本质,避免具有复杂含义的术语和无谓的延展。第四,好的概念不仅应当有较强的稳定性,即概念指向的要素相对稳定而非变化过快,而且不能是常量,否则无法起到解释作用。这四条原则是本文进行概念界定的方法论基础,也可以证明既有定义存在的不足。

  对准联盟的界定首先要理解“准”字的含义。“准”是“可以作为某类事物看待的”东西,形式上可能有所差异,但实质上差不多。如果按照“准联盟”的英文翻译Quasi-alliance,“Quasi-”这个前缀指的是某个事物已经“几乎(almost)是某一种形态,但还不完全是”这样一种状态。因此,“准联盟”应该是实际合作水平相当于正式联盟关系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联盟关系的状态。那么,联盟关系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合作水平呢?这就首先需要理解联盟的概念与内涵。联盟的起源主要是为了应对共同的威胁或者维持在国际秩序中的某种共同战略利益,但问题是,联盟是否一定意味着高水平的战略与安全合作,从哪些方面来衡量这种合作的水平?澄清这个问题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合理界定准联盟的概念。

  与准联盟相比,学术界对联盟定义的探讨更为丰富,学者们在联盟是否局限于军事领域以及联盟是否包括“非正式的”合作这两个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使其定义有所差异。一些学者将联盟限定为是关于军事(或安全)的和正式的。例如,阿诺德·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认为,联盟是“两个及以上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军事援助的承诺”。罗伯特·奥斯古德(Robert Osgood)将联盟视为“一种正式的协定”,它“保证国家合作运用军事资源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并通常使一个或更多签署方使用或(单方面地或与盟友协商)考虑在特定情形下使用武力”。 格伦·斯奈德(Glenn Snyder)给出的联盟定义是,“国家为了使用(或不使用)武力的一种正式协作(associations),着力于成员的安全或权力增加,针对特定的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明确说明”,之后又将其定义为“国家在特定情形下针对关系之外国家使用(或不使用)武力的正式协作”。相比之下,斯蒂芬·沃尔特(Stephen Walt)的定义在正式性问题上则更为宽泛,他认为“联盟是指两个或更多主权国家之间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安全合作安排”。凌胜利的定义同样没有对联盟的正式性作出限制,他认为“联盟可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传统安全领域针对特定敌人或潜在威胁而形成的相互间须进行军事援助的安全合作关系”。上述对联盟的定义将联盟限制在军事领域。凌胜利虽然认为联盟合作不限于安全领域,但也坚持“只有在传统安全领域进行的合作才有可能被称为联盟”,强调联盟在安全领域的作用。而乔治·利斯卡(George Liska)在坚持联盟是正式联合的同时并未将其限定在军事领域,他认为联盟“使希望战胜对手的志同道合的行为体协作”,“使基于利益或威慑(coercion)的联合(alignments)正式化”。宋伟指出,联盟不只局限于军事联盟,国家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战略联合关系”,获得在安全事务和“更加全面的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的坚定的支持者。

  综上所述,对联盟的特征可以总结如下:(1)联盟存在共同防御或者互相援助的明确承诺——例如北约的“第五条”,但并非所有的联盟条约中各方都承诺直接参战,不同联盟的防务承诺水平可能存在明显差异;(2)虽然未必都承诺直接参战,但联盟关系意味着较高水平的政策协调和战略合作水平,因为联盟双方存在着共同的重大战略利益;(3)实际的联盟与形式的联盟。尽管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形式上的联盟”或者“表面的联盟”,但对联盟的界定不能简单以是否存在一个字面的条约来看待;虽然存在字面的条约,但如果没有高水平的合作,那么可以认为联盟已经名存实亡。本文认为,联盟应当是基于正式条约的高水平的战略与安全合作关系,否则无法将其与准联盟、联合阵线,甚至伙伴关系等合作关系很好地区分开来;同时,联盟不应局限于军事领域,而是一种全面的、战略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对联盟的定义出发演绎得出准联盟的新定义,可以更好地体现准联盟与联盟的关系,并尽可能地使这一概念得到准确界定。在准联盟的主体上,本文采取较为保守的定义,鉴于前文提到的主权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本质差异,本文将准联盟的主体限定为主权国家。这一限定有利于加强概念本身的简约性与可操作性,因为非国家实体之间的“准联盟”合作与国家之间的“准联盟”合作可能存在本质差异,例如,政党、公司之间的“准联盟”合作一般不存在军事方面的内容。本文认为,“准联盟”是两个及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的一种战略与安全合作关系,其中各方的合作水平与联盟相当,但彼此间没有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这种关系与联盟的合作水平接近但有形式上的差别,与联合阵线等其他较低水平的合作形式有相同点但在本质上存在不同。

  联盟是国家之间一种明确而稳定的战略关系,这是将联盟看作一种全局性的、高水平的战略合作关系。从实质而不是形式的角度出发界定准联盟,可以避免仅仅从形式(是否有盟约)出发所具有的很多问题:简单地将“联盟”置于“准联盟”合作之上,因为很多“联盟”的共同防御承诺千差万别,未必是直接参战的最高级承诺,甚至有了条约承诺也未必履行;也因为在现实中,许多“准盟友”的地位高过正式的盟友,“准联盟”的地位高过正式的联盟。如果我们去查阅美国国务院确定的所谓“主要的非北约盟国”名单,尽管大多数拉美国家依据《美洲国家间互助条约》都是美国的盟友,但实际上只有巴西、阿根廷和哥伦比亚被美国视为“非北约成员的主要盟友”,而埃及、以色列、肯尼亚、突尼斯等“准盟友”却都是美国的“非北约成员的主要盟友”。因此,从聚焦于实际合作水平的角度考察联盟或者准联盟,更能切中这两个概念的实质,也有助于区分它们的差异,即一个是有条约承诺的,另一个是没有的,但这不意味着“准联盟”的合作水平就低于许多联盟的合作水平;反过来,许多“联盟”因为成员关系不好、实际合作中断,虽然还有条约承诺,但可以说联盟本身已经是名存实亡了。“总体而言,在维护美国战略利益方面,准同盟一点都不逊色于正式同盟,甚至还具有正式同盟所不具有的优势。”这一判断实际上已经指出了准联盟具有的战略合作含义。从国家间合作的实际水平出发,本文探讨的准联盟对标的是真正意义上的联盟。也就是说,准联盟的合作水平应当与实际上保持高水平合作的联盟相当,高于“有名无实”的联盟。准联盟与联盟的关键不同在于:联盟具有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而准联盟则缺少这样的条约承诺。但是,没有条约形式上的束缚,国家尤其是大国可以获得更多的灵活性。如果准联盟的合作水平与联盟相当,尽管它像联盟一样在安全合作上的表现尤其突出,那么这种合作关系也是全局性、战略性的。因此,准联盟也应当是一种战略关系的确立。

  如果基于这样的定义理解准联盟,那么,如何评价准盟友之间是否存在高水平的战略与合作关系?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有些战略和安全的协调可能是不公开的,我们无法得知那些秘密的军事合作与非正式的防御承诺。准联盟的运作和维持很多时候依赖国家间的默契和艺术,保持着相当程度的战略模糊。但是,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它们互动的基本情况来观察和评估。合作水平高低主要体现在战略和军事两个方面,即准联盟各方在战略上进行全面的政策协调,在军事上开展高水平的合作。事实上,战略和军事两方面在准联盟的合作中是相辅相成的,军事领域的合作难以在战略关系紧张或在重大问题上分歧显著的状况下开展,也需要政策调整为其提供便利、减少对合作的掣肘;军事上的需要(如共同的威胁或利益等)可以成为加强战略合作的契机或动力。因此,只有当某两个或多个国家间的关系同时满足战略上的合作标准和军事上的合作标准时,其合作水平才能与联盟相当,这种关系才能被判定为准联盟。

  就战略合作而言,判断各方合作水平应当考察双方是否在重大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协调行动、互相支持,顾及到准盟友的利益而不是简单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各方只有在重大问题上彼此支持,才有可能成为准联盟。这里的重大问题是涉及和平与冲突、地区或全球秩序的重要问题。比如,对一国或多国发动战争或采取抵抗措施的支持,在领土争端中对某一方的支持等。这种支持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比如在联合国的投票行为、发表公开声明表示支持、通过外交渠道单独向对方表达立场、提供物质援助等,但直接参与共同防御或进攻属于军事合作,故不在探讨的范畴中。另一方面,准联盟各方需要在关键政策上进行协调,不简单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合作意味着“作为政策协调的结果”,“一国政府遵从的政策被另外国家的政府视为能够促进它们自己目标的相互认识”。协调则是指“如果在一系列决策中出现调整,以至于任何一种决策对其他决策产生的不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频率上被避免、减少、抵消或压倒(overweighed),那么这一系列决策就得到了协调”。作为一种合作关系,准联盟要求各方在关键政策上进行协调,以确保采取集体行动,保证合作的开展。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联盟中的盟友,也不可避免地在国家利益上存在分歧,进而在立场和政策选择上存在差异,准联盟也是如此。判断一对关系是不是准联盟不能仅观察是否存在分歧或协调,还应该分析分歧和协调是否存在于重大问题和关键政策上、分歧和协调的程度如何,以及各方能否通过协调化解分歧。对准联盟各方而言,分歧在所难免,但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政策上各方应进行协调、对彼此提供支持,否则合作水平较低,不能被界定为“准联盟”。此外,这种协调甚至有时的妥协并非一次性的,而是在长期互动中以多样化的形式多次出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某一方长期单方面的让步。

  在军事合作方面,准联盟应满足的条件是各方开展高水平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制定军事战略或军事计划、开展军售或军事援助、推进军事一体化。第一,准联盟各方共同制定军事战略或军事计划。尽管准联盟各方不通过条约承诺共同防御或进攻,但共同制定军事战略或军事计划有助于准联盟应对共同威胁或可能的冲突升级,也有助于各方在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上保持一致。第二,准联盟内部开展军售或军事援助。军售或军事援助体现出准联盟成员对彼此的信任和重视,以及在安全问题上的共同利益。第三,准联盟各方推进军事一体化。准联盟成员通过武器装备、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协调和统一,提高准联盟内部军事一体化程度,增强集体行动的能力。

  准联盟的另一个标准是成员国彼此没有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联盟的正式化增加了非正式联合(alignment)通常缺乏的明确性、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和互惠等元素。”与此相对,没有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意味着当准联盟中的一国或多国陷入冲突时,对准联盟中的其他成员出兵参与的预期比有条约承诺的情况较低,准联盟之外的国家对冲突扩大的预期相较有条约承诺时也较低。与有条约承诺相比,准联盟成员被牵连的风险同样较低,但反之被抛弃的风险较高。对于美国来说,由于它不是特别担心被抛弃,而是担心被牵连,所以准联盟的形式对其来说非常有利,这也是为什么在最近美国的联盟战略转型中,越来越多的战略与安全合作表现为准联盟而非条约联盟的形式。准联盟的形式赋予成员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事实上对于中小国家来说也很有吸引力:既可以与强国进行高水平的战略和安全合作,同时又可以不受到太多制约。当然这种局面的前提是不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成为一种强有力的规范,赤裸裸的侵略较为少见。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准联盟合作同样可以增强两国合作的社会基础与彼此认同,从而在危机真正发生时能够获得更多实质性的援助。当然,这种灵活性是相对的,不是说所有的准联盟灵活性都比联盟强,也并非对准联盟中各方的灵活性进行比较,而是指对于同一个国家而言,一般情况下建立准联盟比建立联盟能够获得更多灵活性与自主性。对与它展开合作的另一方而言,情况也是如此,在准联盟状态下双方约束对方政策的能力都比联盟状态下更弱,但更大的灵活性与自主性是双方同时得到的好处。

  尽管准联盟的新定义是在联盟定义的基础上演绎而来的,准联盟与联盟有着密切的关系,但这些并不意味着准联盟一定是国家间建立联盟的准备阶段,或是国家间联盟关系破裂后的缓冲阶段。历史上,的确有国家通过建立准联盟为双边关系升级成联盟奠定了良好基础,但这并非必然出现的情况。准联盟的前一阶段和后一阶段都可以是、但并非一定是联盟,二者并不存在时序上的关系。为厘清这一点,准联盟的持续性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澄清:准联盟并不一定是短期性或长期性的,更恰当的说法是,它是阶段性的,这种阶段可长可短。准联盟可能持续很长时间,也可能非常短暂;准联盟在同一对国家间关系中可能反复出现,两国可能在某一阶段是准联盟,下一阶段是敌人,之后又成为准联盟。因此,对研究者而言,在判定国家间准联盟关系是否存在时,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截取适当的研究时段,根据标准对该时段的国家间关系进行考察,所得出的结论也只能针对该时段而言。正是由于准联盟的这种阶段性特征,本文的四个案例都只是某个特定时段的国家间关系。

  准联盟的新概念也有助于区分其与联合阵线、安全伙伴等其他合作形式的关系。以准联盟与联合阵线的关系为例,刘丰认为,联合阵线是“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在特定时期就具体议题采取共同立场和行动而结成的联合,合作议题所涉及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安全领域”。准联盟与联合阵线在定义上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没有正式的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以及都不局限于安全领域。准联盟与联合阵线在定义上的差异在于:第一,准联盟的主体是主权国家,联合阵线则更为宽泛,包含了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第二,准联盟是一种全面的、战略的关系,要求成员在政治和军事上紧密合作,联合阵线则往往是围绕具体议题建立,而且合作的水平不及联盟和准联盟层次。例如,联合阵线层次的合作一般不涉及军事领域一体化、情报交换等高度敏感的领域。其中,最根本的差异在于准联盟在战略和军事上都具有高水平合作的特征,而联合阵线则不然。同理,对于其他形式的安全合作而言,其与准联盟的根本区别在于合作水平。对于非联盟的合作形式而言,在不具有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的基础上,只有同时满足战略和军事合作水平上的要求,才能被看作是准联盟,否则只能被视为联合阵线、伙伴关系等较低层次的合作形式。诸如安全伙伴关系这样的形式一般缺少情报交换、操作系统一体化、共享最先进的武器等内容。如果以是否针对共同的威胁作为区分准联盟与安全伙伴关系的标准,那么也会面临很多问题:和联盟一样,准联盟未必是针对共同的威胁,也可能是联合起来维护某种重要的利益,或者维护某种共同的政治制度、领土分配格局等;安全伙伴关系也可以是针对某个共同的威胁;最麻烦的一点是,准联盟或者安全伙伴关系都不一定明确共同的威胁,它们本身就想保持比较灵活、含蓄的状态。

  表1更为简洁地呈现出上述对准联盟与联盟以及其他安全合作形式的比较。可以看出,本文不仅强调准联盟缺少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更强调准联盟代表的高水平合作,即准联盟各方的合作水平与联盟相当,以及准联盟所具有的灵活性,这种定义从学理的角度来说更加关注准联盟的优点和重要性,也有助于理解联盟政治中准联盟日益流行的发展趋势。从现实的联盟政治来看,“准联盟”的合作形式日益受到重视,成为国家间安全合作的一种非常受欢迎的形式。本文对准联盟的新定义也符合前文所述的标准:首先,本文界定的准联盟在内涵上是清晰的,不容易与其他概念产生混淆,同时也是易于操作的,这体现在战略领域、军事领域和条约承诺方面都有一定的判断标准,在研究中是可以测量的。其次,这一新定义是简约的,定义关注的是准联盟关系的本质——合作水平,同时避免使用含有复杂概念的术语或进行不必要的延展。最后,有关准联盟的新概念的内涵是相对稳定的,合作水平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又并非常量。因此,本文对准联盟这一概念的重新界定有助于开展进一步的准联盟理论研究。

  本文选取了两个正面案例来证明对于准联盟的新定义,分别是1939年到1941年的美国与英国关系以及2023年以来的美国与以色列关系。这两个案例都在战略和军事上呈现出高水平合作特征,且都没有建立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因此可以被判定为准联盟。按照既有定义,这两个案例也属于准联盟,并且它们表现出的高水平合作和紧密关系证明了本调的合作水平在判定准联盟中的重要性。这两个案例所处的历史时段与地理位置不同,体现出新定义所具有的跨越时空的适用性。

  从1939年9月德国入侵波兰到1941年12月日本偷袭珍珠港后美国正式参战,美国与英国的关系经历了一系列调整和发展,两国在战略和军事上进行了密切合作。在战略上,美英双方开展了全面的政策协调,在重大问题上给予对方支持并对关键政策进行协调;在军事上,美英两国开展了高水平的合作,共同制定军事战略和计划、开展军售和军事援助以及推动军事一体化。但在这一时期,美国与英国并未缔结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美国并未正式参战。因此,这一时期的美英关系可以被界定为准联盟,能够支持本文对准联盟的定义。这一部分将分别从战略、军事和条约承诺三个方面对1939年到1941年的美英关系进行分析。

  第一,在战略合作上,1939年到1941年,美国与英国在战略高度采取了全面的政策协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国在重大事件上给予英国支持,这可以通过物质上的支持体现出来。二是两国就关键政策进行协调,包括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保持一致以及在具体政策上作出对对方有利的调整。

  1939年,随着欧洲战事的爆发,美国在宣布中立的同时,着手加强对英国和法国的支持。尽管面临国内孤立主义者的压力,罗斯福总统还是大力推动修改中立法。1939年11月4日,罗斯福总统签署中立法修正案,为英法两国从美国采购资源提供了便利。起初,英国通过在美国的“英国采购委员会”从美国进行采购。随后,英法两国决定加强在经济措施上的合作,其中一项是在美国成立了“英法采购委员会”,协调英法在美国的物资采购工作;相应地,到1940年年初,美国也建立了一个包括财政部、战争部和海军部代表的委员会,与英法采购委员会沟通协调采购事宜,平衡美国国内经济与英法的采购需要,更好地推动采购工作的开展。

  美国对英法两国的空中力量提供了大力支持。在飞机厂商得以摆脱禁运规定并向英法交货之后,美国派遣飞机专家到英国配合开展飞机的装配工作。1940年3月,美国决定向英国和法国提供P40新型柯蒂斯战斗机,遭到了一定反对,但包括罗斯福总统和陆军部长在内的高官在不同场合对此表达了支持,使政策得以延续。1940年4月,美国对盟国解禁了更多种类的新型战斗机和轰炸机。

  美国向英国提供支持的另一著名成果是《租借法案》的实施。1940年12月7日,英国首相丘吉尔给罗斯福去信,其中提到财政问题。丘吉尔表示,随着从美国输往英国的弹药和船只数量的增加,英国很快将无法使用现金支付采购费用,这将对英美双方均造成不利。面对英国在财政上的困难状况,《租借法案》应运而生。罗斯福表示,美国应接过英国的军事订单,转化为美国自己的订单,将其中的一部分借给或卖给英国,以后得到实物偿还。由此也产生了罗斯福著名的比喻,即借出自己的水管扑灭邻居家的火灾。1941年年初,《租借法案》开始实施,使美国能够在英国缺少美元的情况下继续向英国提供物资,这种为了支持英国而调整自身政策的举措体现出美国对英国的支持以及美英两国在战略上的紧密关系。

  美英进行全面战略协调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两国在关键政策上进行了协调,主要表现为战争初期双方在经济问题上的协调、1940年的“驱逐舰换基地”、1941年大西洋会议的召开以及《大西洋》的发表。

  1939年,德国入侵波兰后英国对德宣战,但美国处于中立状态。作为交战国的英国和作为中立国的美国在一些关于战争的经济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战争爆发后,英国很快采取了相应的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但这些措施对美国的商业和农业产生严重影响,美国的电影业、烟草业、农产品出口等都受到冲击。在此情形下,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Cordell Hull)与英国驻美大使洛西恩侯爵(Marquess of Lothian)进行沟通,英国和法国派特使赴美,盟国代表与美国有关部门就经济战产生的问题进行了为期七周的讨论。英国方面向美方作出承诺和让步。

  1940年5月,面对丘吉尔向罗斯福提出的租借40—50艘美国驱逐舰的请求,后者表示,其一,当下并非向国会提出此事的好时机;其二,这关系到美国在西半球和太平洋的兵力部署问题;其三,即使该方案可行,这些驱逐舰最快也要6—7周才能交给英军使用。6月,丘吉尔再向罗斯福提出对驱逐舰的强烈需求,他指出由于需要应对更多的潜艇,英国迫切需要驱逐舰,希望能够从美国获得30—40艘旧驱逐舰,英国可以之后归还这些舰艇或等量物。之后,丘吉尔不止一次地向美方提出相关请求。美方则顾虑法律方面的问题,并且希望英国保证不会让这些军舰落入德国手中或被凿沉,而是转移到其他地区继续作战。8月,英方提出,英国希望向美国提供大西洋沿岸的海空设施,但并非作为驱逐舰或其他援助的交换,而是伙伴间的帮助,从而避免人们对双方的得失进行比价,而且有助于对每个岛屿的情况进行个性化分析。最终,经过反复磋商,英美之间达成协议,英国将纽芬兰、百慕大、加勒比海和英属圭亚那的部分地区租借给美国99年以建设和使用海空军基地,且除了商定好针对私人财产的补偿外,免除租金和费用。其中,纽芬兰和百慕大的部分地点由英国直接提供,加勒比海和英属圭亚那的部分地点被用来和美国交换驱逐舰。美国则向英国提供了50艘1200吨型的驱逐舰。

  美英两国就关键政策进行协调的最重要事件之一当属大西洋会议。1941年8月,罗斯福和丘吉尔举行会晤,主要围绕两国就战争中的各种问题和对战后世界的安排方面进行合作。8月14日,双方发表著名的《大西洋》,其中的八条内容对战后世界的安排作出了规划,如不谋求领土扩张、促进贸易、航行自由等。这体现出美英两国已经对战后世界秩序进行了协调。大西洋会议中美英两国讨论了双方在战争中的合作,而《大西洋》也反映出这一点,比如第六条就鲜明地指出“在纳粹的最终毁灭之后”,体现出美英两国已经就击败纳粹达成了共识。尽管美国尚未参战,但双方在政治上已经高度协调,形成高水平的合作。

  第二,美英两国在军事上开展了高水平的合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两国共同制定军事战略和计划;美国向英国提供军售和军事援助;双方推动军事一体化。

  1940年8月,美国派出军事代表团访问英国,双方的高级军官以“英美武器标准化委员会”的名义开展了一系列会谈。美国代表团的报告推动罗斯福继续给予英国除参战以外的各项援助,也使两国在军事上的合作得到加强。 1941年1月至3月,美英双方在华盛顿举行了美英参谋工作会议。在战略层面,双方在此次会议上将德国确定为轴心国的主要成员,将欧洲和大西洋确定为击败轴心国的决定性战场。美国参战后,这一战略仍得到坚持,德国依然被视为最主要的敌人,美英两国在此战略指导下开始共同作战。1941年4月,美国宣布将北大西洋从亚速尔群岛到格陵兰岛的区域划为安全区,在此区域内,美国以提供情报的方式协助英国海军开展针对德国潜艇的作战。

  在军售和军事援助方面,随着修正后的中立法对武器禁运的取消和租借法案的通过,美国得以向英国提供大量军事装备,包括被英国用基地换走的驱逐舰。

  此外,美英两国推动军事一体化。双方在推动军事合作的同时也致力于开展军事一体化建设,以减少合作的障碍。1940年8月,美英两国成立了一个联合飞机委员会,接着还成立了关于坦克和其他军事物资的联合委员会,双方就军需物资的生产和分配等问题进行合作。同时,双方所使用武器的型号不同也为军事采购制造了困难,为此,双方的各类联合委员会采取措施,推动武器型号的标准化。英方也同意使用美式装备武装英军。

  第三,条约承诺。尽管这一时期美英两国在战略和军事上开展了一系列密切的合作,美国向英国提供了大量援助,两国甚至共同制定了赢得战争的战略,但双方始终没有签署承诺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即使是规划了战后世界秩序安排的《大西洋》,也没有包含美军正式参战的承诺。众所周知,直到日本偷袭珍珠港后,美国才正式宣布加入这场大战,这也标志着美英准联盟关系的结束。

  从1939年二战欧洲战场战事爆发到美国正式参战,美英在战略上对重大问题进行了协调,美国向英国提供了大规模支持,两国在战时和战后有关的关键政策上进行了协调;在军事上,美英两国紧密合作,双方共同制定战略计划,美国向英国提供军售和军事援助,两国军事一体化程度得到提升。尽管这段时间两国并未签署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美国并未正式进入交战状态,但两国实际上已经建立了高水平的战略合作关系,因此,这段时期的美英关系可以被看作是准联盟关系。

  美国与以色列长期保持准联盟关系,2023年10月7日中东局势恶化以来,两国在地区事务上进一步加强协调,在战略和军事层面保持密切合作。在战略上,美国对以色列的行动总体上保持了大力支持的政策,但双方也就人道主义问题、以方的军事行动、停火谈判等问题上的分歧进行了有效协调。在军事层面,双方对于军事力量的使用进行了密切配合,美国向以色列提供了大量军事援助,两国的军事一体化进程持续推进。同时,双方尽管合作密切,甚至共同对伊朗进行了军事打击,但并未通过条约确定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承诺,可以作为冲突中的准联盟案例讨论。

  第一,战略合作。2023年以来,围绕巴以冲突为核心的地区问题,美国和以色列在战略上保持了密切合作。一方面,自冲突升级以来,无论是在双边关系中还是在国际多边场合,美国始终坚定地对以色列给予支持;另一方面,美国和以色列在这场冲突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但双方能够进行有效协调,突出表现为以色列在美国影响下调整自身的行动和进行停火谈判。

  尽管从2023年以来,美国经历了行政当局的变化,但其支持以色列的基本政策并未改变。冲突爆发当日,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Antony J. Blinken)致电以色列,表达美国对以色列的支持。很快,拜登总统访问以色列。2025年2月,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访问美国,成为特朗普重返白宫后第一位访美的外国元首。除决策层的沟通外,美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以色列。2024年,美国向以色列提供了高达125亿美元的对外援助。美国不仅在双边场合直接表达对以色列的大力支持,还通过制裁巴勒斯坦对以色列提供帮助。面对国际社会向以色列施加的压力,美国同样采取坚定支持以色列的立场,甚至不惜以美国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的关系和自身的国际影响力为代价,维护以色列的利益。冲突爆发以来,美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多次否决对以色列不利的提案,反对联合国关于两国方案的会议,并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官员施加制裁;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美国对授权向内塔尼亚胡和前国防部长约亚夫·加兰特(Yoav Gallant)发出逮捕令的法官施加制裁;在国际法院,美国在听证会上同样采取支持以色列的立场。此外,2025年2月,美国以侵犯美国利益和反对以色列等理由宣布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并审查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资格,特别是审查该组织的反犹主义或反以色列情绪,还停止了对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资助。为了支持以色列,美国甚至公开表达对条约盟友的反对,2025年6月,在英国、加拿大、挪威、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向以色列政府官员施加制裁后,美国对上述国家公开进行了谴责。美国对以色列的支持也体现在其国内政治当中,特别是2025年特朗普第二任期开始后,美国在国内对于亲哈马斯行为和反犹主义进行了打击,加剧了国内社会的对立和矛盾。

  在大力支持以色列的同时,美国也与以色列就冲突进程、人道主义援助等问题进行协调,并对以色列在冲突中的行为进行限制。尽管存在分歧,但两国能够通过协调达成合作,以色列能够在美国的影响下调整政策。在支持以色列打击哈马斯的同时,美国也在关注冲突中的人道主义问题,并就此问题向以色列施压。随着冲突的持续和加沙人道主义状况的恶化,美国也要求以色列尽快结束冲突,并为加沙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美国还对以色列实体和个人施加制裁,以推动以色列政府约束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 美国对以色列的压力发挥了效果,在美国的压力下,以色列在冲突期间不止一次调整政策,从而使加沙地区能够更好地接受人道主义援助。美以在冲突进程特别是停火问题上也进行了协调。拜登和特朗普政府都在支持以色列的同时要求以色列尽快停火,避免冲突规模扩大。2025年1月,正是在美国、卡塔尔和埃及的斡旋下,以色列和哈马斯达成了第一阶段停火协议。据称,特朗普的特使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9月,在内塔尼亚胡访美期间,美国公布了结束冲突的“20点计划”,在与特朗普共同面对媒体时,内塔尼亚胡对此表示认可。这体现出两国在结束冲突这一重要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上述支持与协调体现出双方关系的紧密。尽管有分歧,但美以双方能够实现有效协调。美国和以色列在考虑对对方的政策时都并非简单地谋求自身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兼顾对方的利益和双边关系,进行实质性的政策妥协。

  第二,在军事层面,2023年以来,美国和以色列在延续长期良好合作势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合作,双方对军事力量的运用进行了沟通与配合,美国加强了向以色列提供的军售和军事援助,双方的军事一体化程度加深。

  冲突升级以来,尽管有分歧,但美以在军事力量的运用上依然进行了良好的配合。拜登和布林肯都曾参加以色列内阁会议,双方就冲突的目标、行动和结束进行了磋商;以色列方面接受了美国对于加沙军事行动的蓝图,即第一阶段实施大规模的军事行动,随后大部分以色列国防军撤出,并针对具体威胁采取集中行动。2025年6月,以色列与伊朗爆发冲突后,美国也出动军事力量对伊朗进行军事打击,并协助以色列对伊朗的攻击进行防御。

  美国还加强了对以色列的军售和军事援助。根据美国与以色列之间的2019年到2028年的谅解备忘录,美国每年向以色列提供33亿美元的对外军事融资,并拿出5亿美元用于导弹防御的合作;截至2025年4月,美以之间有751项有效的对外军售项目,价值达392亿美元。除了十年期的援助外,美国在此次巴以冲突爆发后还额外向以色列提供了大量援助。2025年3月1日,美国国务卿马尔科·鲁比奥(Marco Rubio)宣布向以色列提供40亿美元的紧急军事援助,当时上台仅月余的特朗普政府已经向以色列提供了近120亿美元的军售。美国还和以色列持续推进军事一体化。两国通过举行联合军演、共同研究与武器开发等方式保持军事联系,两国在情报方面的合作也得到加强。

  第三,在条约承诺方面,这一时期,尽管美国和以色列在战略和军事领域进行了非常紧密的合作,双方甚至一起对伊朗进行了军事打击,但双方从未签订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美国早已将以色列列为“主要的非北约盟国”的一员,但实际上并无联盟义务约束双方的行为。

  自2023年10月巴以冲突以来,美国和以色列在战略和军事方面开展了密切合作。在战略上,美国对以色列的行动给予了大力支持,两国也对冲突中的人道主义和停火等问题进行了有效协调。在军事层面,双方在军事力量的运用上进行了紧密配合,美国向以色列提供了大量军售和军事援助,双方军事一体化持续推进。与此同时,两国并未签订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因此这一时期的美以关系可以被视为准联盟。可以看到,美国一方面在为以色列的军事行动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也在试图对局势进行管控,推动冲突尽快结束。这种看似矛盾的做法体现出的正是美以关系的紧密,即无论是战是和,双方均对对方采取基本的支持政策。同时,两国也兼顾对方的利益,甚至愿意为了准盟友牺牲自己的利益,在一些问题上进行协调,互相妥协与让步,这体现了准联盟新定义的合理性。

  概念辨析:何种权反面案例:德日关系(1936—1940年)与美沙关系(1964—1968年)力、哪般能力

  本文选取的两个反面案例分别是1936年到1940年的德国与日本关系以及1964年到1968年的美国与沙特阿拉伯关系。这两个案例中的国家之间尽管都建立了一定的合作关系,但它们在一些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或合作水平不足,无法满足准联盟的标准。因此,尽管这两个案例都符合准联盟的既有定义,但它们实际上不能被判定为是准联盟。与正面案例的对比使反面案例中两对合作关系的局限性更为明显。这也体现出既有定义的不足和新定义的合理之处。

  1936年到1940年的德日关系按照现有的准联盟概念可以被认定为是准联盟关系,但实际上双方不存在高水平的战略合作,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是线日德国与日本签署《德日产国际协定》,到1940年9月27日德意日三国签署《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德日两国的关系有所发展,但始终分歧不断,甚至遭遇重大挫折。在战略上,两国虽曾在反对苏联和的问题上相互支持,但又因对苏关系而产生严重矛盾;双方在战略上的重要协调还包括德国为维护德日关系调整对华政策,但两国也在对华问题上表现出较大分歧。在军事上,双方在战争规划上始终存在明显分歧,突出表现在对战争对手的选择问题上,并直接影响到双方建立联盟关系的进程。在条约承诺方面,双方在这一时期并未达成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因此,这一时期的德日关系在战略和军事合作的实际水平上都达不到准联盟的标准,不能被看作是准联盟。本文将分别从战略、军事和条约承诺三个方面对1936年到1940年的德日关系进行分析。

  第一,从1936年到1940年,德国与日本在战略上有所协调,但同时分歧严重。协调体现在1939年《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订之前,德日对苏联以及对共产国际的态度基本保持一致;在对华问题上,日本全面侵华后,德国在中日之间调停失败,最终为维护德日关系而改变对华态度。

  1936年11月25日,德国与日本签署《德日产国际协定》,将共产国际看作共同的敌人,并在秘密附件中规定,当一方“无故遭受苏联进攻或进攻威胁时”,另一方不得采取对苏联有利的举措,标志着双方在这一问题上达成的重要协调。但是,这一协调最终由于德国单方面与苏联签订《苏德互不侵犯条约》而被打破。

  德日两国在这一时期的另一协调是对华政策协调。以七七事变为标志,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这与德国在中国的利益发生了冲突。德国不仅与中国存在经贸往来,而且向中国派出军事顾问,这一方面是为了推动德国对华出口贸易,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蒋介石的军事力量以应对。日本全面侵华初期,德国并未召回德国在华的军事顾问和对华实施军火禁运。1937年10月至1938年1月,德国试图在中日之间进行调停,但最终失败。随着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Joachim von Ribbentrop)入主外交部,加上战场形势变化和日本陈兵苏联边境以及日本给德国的压力,德国改变了在中日之间的平衡政策,转向支持日本。德国采取了一系列支持日本的行动,包括改组外交部和国防部以扩大德国政府中的亲日派、承认伪满洲国、驱逐中国在德国的军事学员、召回德国在华的军事顾问和驻华大使以及对华实施军火禁运。但是,这样的协调不能掩盖德日先前在对华问题上存在的巨大分歧,甚至在这样的协调过后,德日在华的利益仍然无法得到调和。

  与政治协调相比,这一时期的德日两国面临的政治分歧更为突出。两国在对苏政策和对华政策上表现出明显的矛盾。一方面,德日两国在对苏政策上存在分歧,主要来自《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签署。1936年,德日签订《德日产国际协定》,这一协定在正文和附属议定书中都将矛头指向共产国际,但在秘密附件里,两国则针对苏联达成协议。这体现出双方在对苏政策上的共识。但在1939年,正当日本与苏联作战遭受失利时,德国却与苏联缓和关系,签订了《苏德互不侵犯条约》。日本对此感到震惊,双方的关系受到冲击。

  另一方面,德日在对华政策上存在分歧。七七事变后,德国起初并未按照日本的要求召回军事顾问和对华实施军火禁运,并且保持中立。双方在这一时期的政策存在分歧。尽管调停失败后,德国改变了中立政策,转而支持日本,但德日之间在华的经济矛盾并未得到解决。1938年,德日就在华北的所谓“经济合作”问题展开博弈,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德国希望的优待政策与日本在华的经济政策存在矛盾,两国就利益问题无法达成妥协,这一合作计划最终失败。尽管1939年7月28日,双方草签《华北贸易协定》,但随后《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签署使其无法实现。

  第二,在这一时期,德国和日本在战略规划上存在严重分歧,双方对战争对手的选择不同,导致了双方在1940年前建立联盟关系的尝试失败。在签订《德日产国际协定》后,两国虽曾尝试建立军事联盟,但未能成功,直到1940年德日意签署《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双方才建立起联盟关系。德日早先未能建立联盟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国在战争规划上存在严重分歧。德国希望双方能够建立一个同时针对西方国家和苏联的联盟,而日本则只希望针对苏联;德国希望当自己受到攻击时日本能共同作战,日本则希望有更大的自由度。日本国内对此也存在分歧,特别是陆海军之间存在矛盾。海军认为,承担对德国和意大利的义务意味着美国决心介入欧洲事务时,日本要对付世界上两个最强大的海军国家,而德意海军所能给予的援助并不乐观。反对日本承担更多义务者希望通过交换秘密的书面保证,使日本的承诺仅限于苏联;而德意尽管愿意作出一定让步,但不愿使日本完全没有对美英等国作战的义务,双方及日本国内在这一谅解的性质和形式上存在尖锐矛盾。最终,德国与日本在1938年到1939年的结盟谈判以失败结束,德国转而与双方原本共同的对手苏联签订了《苏德互不侵犯条约》。

  此外,德日两国在此期间对联合作战的准备同样乏善可陈。事实上,虽然《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规定各方在“三缔约国中之一受到目前不在欧洲战争或中日冲突中的一国攻击时”,有“以一切政治、经济和军事手段相援助”的义务,但1941年三国签署的另一份条约却反映出1940年时三国对于联合作战的准备明显不足。1941年12月11日,德意日签署《德意日联合作战协定》,规定三国应共同作战,直至战胜美国和英国。同日,德国和意大利向美国宣战。签署这样一份条约是对1940年《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的补充,可见直到此时,德意日三国才决心联合作战。那么在1940年条约签署以前,德国与日本的合作水平应当更低。事实上,两国在军事上缺乏配合从其与苏联的战和关系上就可见一斑:1939年,当《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署时,日本正与苏联发生冲突;而当1941年德国入侵苏联时,苏联已在当年4月13日与日本签署了《苏日中立条约》。

  第三,在条约承诺方面,如前所述,《德日产国际协定》表面上是针对共产国际,但其秘密条款显示出德日两国真正的共同对手是苏联。这样一份协定在针对苏联方面对彼此的约定是消极的,即并未要求缔约方针对苏联采取某项行动,而只是要求其不得采取某种行动,更无共同防御或进攻苏联这样的条款。相比之下,1940年的《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则更为积极,它要求各方“以一切政治、经济和军事手段”进行支援。而在1936年11月25日到1940年9月27日之间,双方并未承诺共同防御或进攻,1938年到1939年结盟的失败证明了这一点。

  虽然1936年到1940年的德日关系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面临分歧和波折。两国在战略上进行了一定协调,在《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署前双方在《德日产国际协定》下将苏联视为共同敌人,在日本全面侵华后德国调整了对华政策,对日本表示支持。但两国在政治上的矛盾更为突出,对苏政策和对华政策也体现出这一点,德国与苏联签订条约使德日关系遭遇挫折,而双方在华的利益分歧并未因为政治上的协调而消失。两国在军事战略规划上不仅缺少合作,而且存在重大分歧,表现为日本起初不愿承担在针对美英等国的战争中支援德国的义务,直接导致两国在1938年到1939年建立联盟尝试的失败。同时,两国对联合作战缺乏准备,突出表现在两国与苏联的关系上,双方先后与苏联交战,但每当一方与苏联作战时另一方却与苏联签订条约。在条约承诺上,双方在这一时期并无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按照准联盟的既有定义,这一时期的德日关系可被看作是准联盟,但研究发现,德日在战略和军事上都存在重大分歧,合作水平有限,实际上不能被看作是准联盟。因此,这一案例可以体现出既有定义的局限性,也有新定义的合理之处。

  1964年到1968年,即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担任美国总统时期的美国与沙特阿拉伯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为检验本文提出的准联盟新定义的另一个重要案例。一方面,这一案例符合既有研究提出的准联盟的定义,甚至得到既有研究的专门论述,但在本文提出的新定义下,这一时期的美沙关系并不属于准联盟,因此它可以同时证伪既有定义和检验新定义。另一方面,这一案例很好地显示出准联盟需要同时满足战略和军事两方面的标准,仅有一方面得到满足是不够的。约翰逊政府时期的美沙关系在战略上呈现出共识与分歧并存的特征,双方在重大问题上的利益分歧难以调和。在军事上,双方维持了高水平的合作,主要表现为美国对沙特军事现代化的帮助;同时,双方并未通过条约确定共同防御或进攻的义务。

  第一,战略共识与分歧。约翰逊政府时期的美沙关系在战略利益上有一定的一致性,但在重大问题上也存在显著分歧。双方的战略共识是共同反对在中东地区的发展;双方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关于第三次中东战争爆发前沙特与埃及之间的权力竞争甚至对峙;另一方面,则是关于第三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矛盾,在这两个问题上,美国与沙特在战略上难以很好地协调。

  共同反对在中东地区的发展是美沙合作的重要基础之一。1965年4月,约翰逊致信沙特国王费萨尔(Faisal bin Abdelaziz Al Saud),强调双方有着反对扩散的共同目标。在费萨尔的回信中,同样指出在世界范围内对抗是双方的共同目标。1966年,约翰逊在与访美的费萨尔会谈中提到,他很高兴两人之间对于“的危险”有着共识。约翰逊表示,美国自二战以来为追求自由、对抗等目的牺牲了约17万人,费萨尔对此“几乎情绪化地”(almost emotionally)回应,表示感谢美国的牺牲和努力。可见,在对抗这一重要问题上,美国与沙特之间是相互支持的。

  但是,在战略上的相互支持难以掩盖双方在另外两个重大战略问题上的分歧。1962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北也门)爆发内战,沙特与埃及(即当时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分别支持内战中的两派势力。实行君主制、较为保守的沙特支持王室势力,而实行共和制、世俗的埃及支持共和国势力。这一状况的背后实则是沙特与埃及在该地区的权力斗争。此时,沙特政府面临着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对峙以及埃及军队对沙特安全带来的压力。1966年约翰逊在与费萨尔的会谈中提到这一问题,但美国领导人的态度是不应当对埃及方面过于强硬,而应审慎地从长远考虑,给对方留下对话的空间,否则会将埃及完全推向苏联阵营,导致“该地区发展出另一个多米尼加共和国”。对此,沙特方面有着不同诉求。费萨尔向约翰逊表示,美国给其他国家的印象是“并未准备好对抗邪恶行动,而是对某些事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发生在桑给巴尔和也门的事件”。国王并不主张美国武力干涉别国内政,但认为美国应当对志同道合的国家展示出明确的支持。言外之意是,沙特希望美国对埃及采取更为强硬的立场。可见,对沙特而言,埃及是地区权力斗争中对其迫在眉睫的威胁,沙特需要美国的支持;而美国则需要从美苏冷战的全局出发,避免完全支持沙特而破坏与埃及的关系,导致埃及倒向苏联,因此不愿采取强硬的政策。事实上,直到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爆发,埃及军队才从也门撤出。

  美国与沙特在战略上的另一个重要分歧是对以色列的政策。1966年,费萨尔国王访美,与约翰逊总统建立了良好的个人关系,但他在访问期间曾发表言论称:“世界上的犹太人帮助以色列……在我们的处境下,我们认为谁帮助我们的敌人,谁就是我们的敌人。”尽管这被澄清为国王不反对犹太人(Jews)而是反对犹太复国主义者(Zionists),但这仍然对本次访问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美方认为这反映了阿拉伯人的观点。1967年6月,第三次中东战争爆发,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的关系急转直下,这对美沙关系也产生了冲击。6月8日,约翰逊向费萨尔去信,表示美国的政策必须是通过联合国寻求解决方案,恢复地区的和平;约翰逊认识到美沙之间会存在分歧,美国反对通过武力改变边界或解决问题,这并非是对某一国的偏袒;美国希望防止冲突外溢。费萨尔表示,他敦促美国公平地应对中东的战争;国王认为是以色列发动了侵略,并要求约翰逊帮助确保以色列不会获得领土收益。费萨尔在会见美国驻沙特大使赫尔曼·艾尔茨(Hermann F. Eilts)时表示是以色列先采取的行动,国王和其他阿拉伯温和派需要美国公开谴责以色列,并支持以色列退回到《全面停战协议》边界,他认为美国可以向以色列施压撤军。费萨尔希望让美国清楚,沙特政府永远不会与以色列和解、永远不会承认以色列、永远不会接受以色列通过武力扩大的领土,但也永远不会攻击以色列。艾尔茨则表达了美国的态度,即美国对于谁挑起了敌对行动没有判断,埃及在战争开始前也有挑衅行为;美国希望各方都撤军;阿拉伯国家不能误判美国对以色列的影响力。9月25日,约翰逊向费萨尔致信,表示如果没有阿拉伯国家适当的保证,以色列的撤军似乎会损害其领土完整,美国对以色列和每个阿拉伯国家的领土完整同样感兴趣;美国无法像1957年那样施压以色列撤军;美国反对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10月10日,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特别助理沃尔特·罗斯托(Walt Rostow)向约翰逊指出,费萨尔对于美国的亲以政策表现出失望和不满。第三次中东战争后,沙特对以色列的态度依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1968年12月,费萨尔表示,他认为以色列本质上是一个左翼的国家,以色列对地区稳定构成持续威胁。可以看出,美国与沙特在对以色列的政策上存在根本性分歧。

  第二,约翰逊政府时期,美国和沙特在军事合作层面维持了较好关系。1957年到1965年,沙特从美国方面获得的军事援助达1.193亿美元;相比之下,从1954年到1965年,沙特未从阵营获得军事援助。美国在多个方面与沙特开展合作,帮助后者发展现代化的军事力量。具体包括美国通过军事训练团帮助沙特训练军事人员,美国陆军工程兵与沙特合作开展军事建设工作,美国帮助沙特推进国民卫队现代化等。同时,美国与沙特之间存在大量的军售往来。1965年春天,沙特花费1 500万美元从美国购买了4架C-130运输机。1966年5月,沙特政府与雷神公司(Raytheon Company)签署了1.215亿美元的“鹰”导弹合同;同年8月到9月,美国与沙特签署了价值1.2亿美元的《移动能力现代化协议》。

  第三次中东战争爆发后,美国一度暂停向沙特运送武器。对此,1967年10月,沙特方面向美国提出这一问题。很快,美国就决定恢复向沙特输送一批军事装备,包括与移动能力项目、武器维修和保养项目相关的设备等。1968年1月,美国再次向沙特解禁大批军事装备。可以看到,尽管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间的冲突对美沙之间的军事合作造成了冲击,但双方的军事合作关系最终并未因此结束。

  第三,在条约承诺方面,尽管美国与沙特在军事上开展了大量合作,但双方始终没有签订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美国官方曾在多个场合表达过对沙特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支持,但美国的声明是言辞含糊的。除了接受过一次时长八个月的空军部署外,美国对沙特没有具体的军事行动的承诺。

  按照既有定义,1964年到1968年的美沙关系属于准联盟,但按照新定义则不然。这一时期尽管美沙在安全上保持了密切合作,在战略上也有反对的共识,但双方在沙特与埃及的权力斗争、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上分歧显著。正如1968年2月艾尔茨发给美国国务院的评估中指出的,美沙关系在第三次中东战争中受到了“严峻考验”,两国对于巴勒斯坦问题相关的基本事项具有不可调和的态度差异;虽然双方在多个领域的密切合作促进了双边关系的稳定和友好,但如果阿以冲突再次爆发,美国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沙特会支持美国。沙特也对美国的亲以政策感到不满。至少在对以色列的问题上,亲以的美国与站在阿拉伯国家立场上的沙特存在根本性战略分歧,而这一问题在中东问题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美沙的战略分歧限制了合作水平的提升,美国不愿为了沙特放弃对以色列的支持,沙特也不愿为了美国缓和与以色列的关系。

  面对战争与和平的关键问题,美国与沙特协调程度有限,两国对双边关系的考量难以撼动自身在该地区的基本战略倾向,甚至双方的分歧一定程度上还给双边关系带来冲击。尽管双方的关系并未恶化,但两国都将自身利益置于对方的关切之上,合作水平有限,特别是战略协调程度不足,因此这一时期的美国与沙特关系不能被视为准联盟。当然,沙特在安全上高度依赖美国,它不会选择和美国决裂,美国在中东地区也需要沙特的合作,因此双方的确存在着巨大的共同战略利益。有这种共同战略利益作为基础,再加上美国不断协调沙特和以色列的关系等,并不排除美国和沙特在其他时期以及今后的关系处于准联盟的水平。

  本文从国家间合作水平的角度出发重新定义了国际政治中的准联盟。准联盟是两个及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的战略与安全合作关系,各方的合作水平与联盟相当,但彼此间没有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准联盟的合作水平与联盟相当且主要体现在战略和军事方面。战略上,准联盟各方在重大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协调行动、互相支持,顾及准盟友的利益而不是简单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体体现为各方在重大问题上对彼此的支持和对关键政策的协调。安全上,准联盟各方开展高水平合作,包括共同制定军事战略或计划、开展军售或军事援助、推动军事一体化。

  与既有定义相比,新定义更关注国家间合作的实际水平而非形式,在强调准联盟灵活性的同时,也强调准联盟所代表的主权国家之间的高水平合作和紧密关系。这能够进一步反映出准联盟的优点和重要性,即高水平的战略与安全合作能够为国家在当时和之后带来较好的国际结果。美英准联盟在战略和军事上进行了密切合作,克服多种困难,维持了牢固的关系,为之后双方在二战中的良好协调奠定了基础,二战的走向也与其战争规划基本一致。2023年以来,美国与以色列同样在战略和军事上进行了密切合作,这种准联盟关系使其在地区冲突中能更好地协调,也更具有优势。在巴以冲突中,美国与以色列能够站在同一战线上,共同推动其利益诉求的实现。美国对以色列的支持为以色列开展军事行动提供了不可忽视的帮助,但美国对以色列的约束和双方对彼此利益的考虑也在影响着冲突走向,特别是停火谈判的进程。而在1936年到1940年间,德国与日本尽管有合作,但分歧显著、合作水平不足,双方在很多重大问题上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政策。这也为双方建立联盟关系后的合作造成了不利影响,与其最终的失败具有一定联系。1964年到1968年的美国和沙特尽管在战略上有着共同利益,在军事上也合作密切,但在重大战略问题上的分歧难以调和,无法形成准联盟。这同样对其合作效果造成了消极影响,面对第三次中东战争,双方分属不同阵营,难以追求共同利益和促进地区愿景的实现。很快,当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时,双方再次站在了对立面。

  上述案例中合作性质与效果的差异体现出准联盟的重要性和从实际水平出发研究国家间合作的学理意义。从强调实际合作水平的角度出发,准联盟对于主权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合作形式,它能使国家在避免条约承诺束缚和保持灵活性的同时与准盟友保持密切合作,从而为双方的关系升级或共同行动做好准备。由于准联盟与联盟相当的合作水平,准联盟为国家带来的是高水平的战略合作关系,可以为一国在与其他国家的互动中,特别是在面临战争与和平时,提供重要的战略和安全支持。这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研究准联盟,也有助于进一步厘清“联盟”的概念——对联盟的界定应深入其合作的实质,从合作水平出发讨论哪些国家间关系是真正的联盟,哪些是有名无实的“表面上的联盟”,从而更好地分析联盟的真正作用。

  从现实的联盟政治来看,准联盟的合作形式日益受到重视,成为国家间安全合作的一种非常受欢迎的形式。以美国为例,美国除了与联盟成员保持密切关系外,还通过自身的准联盟体系与一些国家保持紧密的、高水平的合作。美国与这些国家之间虽无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但其合作水平与联盟相当。美国与其准盟友在战略上协调、在军事上开展紧密合作,是美国追求自身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当前的国际政治具有重要影响。在当前的乌克兰危机中,美国尽管不承诺向乌克兰派遣军队,但在战略上和军事上给予了乌克兰非常高水平的支持,美乌的这种关系可作为衡量本研究中准联盟新定义的重要参考案例,当然,研究者未来需要持续追踪来判定其是否符合准联盟的内涵以及预期的战略效用。此外,美国正在亚太地区加强准联盟体系的建设,对地区局势具有重要影响。在大国竞争的当下,各国间的准联盟现象是影响国际局势变化的重要因素,甚至可能因其灵活性而比联盟更容易发挥作用。重新定义准联盟有助于更加准确地认识包括美国准联盟体系在内的准联盟关系,即在关注准联盟缺少共同防御或进攻的条约承诺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准联盟代表的高水平战略与安全合作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准联盟合作的实质内涵。中国长期以来坚持“不结盟”的基本原则,凸显外交政策自主性和灵活性,而准联盟的合作形式既可以让中国加深和那些具有共同战略利益的国家的全面合作,同时又不违背“不结盟”的原则,从而使中国在对外关系中有更多可靠的战略支点。因此,加深对准联盟的研究,对于中国外交来说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源于《国际安全研究》2026年第1期。本文为公益分享,服务于科研教学,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有疏漏,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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